近日,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隐木公司”)与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数据堂公司”)之间的纠纷,作为数据领域首例公开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凸显了平衡数据开放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隐木公司被指控非法获取并传播了数据堂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数据集。尽管该数据集已公开,但数据堂公司投入了大量技术、资金及劳动,该数据集蕴含商业利益,本质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利益范畴。此外正规低息配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是证明数据堂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有效证据。法院裁定隐木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重申了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地位,倡导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以推动先进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的高效集聚。然而,随着数据价值的日益提升,数据开放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因此,如何妥善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价值
当数据集合通过算法加工展现出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劳动,具备在特定场景下发挥使用价值的条件时,应对这些数据赋予权利,即数据知识产权。在实现这一权利的过程中,数据产品可通过登记来确认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一种新型财产登记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具体而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是指数据的知识产权通过法定程序,在政府、第三方机构或平台上进行登记后,所获得的确认其权利归属和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固定数据权益,提升数据持有者开放、流通数据的积极性。《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是载明数据持有者权益的证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证明数据持有者对相关数据(集)享有权益,也可证明数据持有者收集数据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数据依其是否开放,可分为非公开数据和公开数据。对于非公开数据,可依其具有秘密性,适用“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对于公开数据,数据持有者主动开放数据(集)后,相关数据(集)即丧失秘密性,无法适用“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但是不能据此认为不保护公开数据。只要数据持有者对数据(集)拥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则仍可以对侵犯公开数据的行为寻求法律保护。
这一点在前案判决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强调了数据堂公司持有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于涉案数据集的重要性。该证书不仅初步证明了数据堂公司对涉案数据集享有相关财产性利益,还作为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具有显著的法律意义。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核心功能主要涵盖三方面:一是明确权利归属,确保数据的所有权清晰,从而避免因权属不明确引发的纠纷;二是规范使用行为,通过登记制度,数据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得到合理界定,有助于防止数据的非法使用和滥用;三是促进数据流通,登记证的存在使得数据的流通更加透明、规范,有利于数据的合理流动与有效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保护数据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数据的开放利用。一方面,它明确了数据的利用规则,减少了利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它推动了数据的创新应用,合理的数据流通和利用激发了创新活力。具体而言,数据持有者主动开放、流通数据,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发挥数据的价值,其在收集、处理数据过程中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开放、流通数据也能为数据持有者带来一定的商业价值。数据的开放、流通能够达成“双赢”,一方面提升了数据使用者获得数据的可及性,另一方面提升了数据持有者的市场竞争优势,能够为其“引流”。此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还有助于保障数据安全,通过规范管理和监督,降低了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加快推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必要性
尽管,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理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仍遭遇诸多挑战。首要,在于权属界定模糊,因数据的生成与使用常涉及多方,权属关系错综复杂,难以清晰界定。其次,保护机制尚不健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难以充分应对数据的独特性,导致保护力度与效果受限。再者,法律适用亦成难题,现行法律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空白,加剧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鉴于上述挑战,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推广与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鼓励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并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申请登记。一旦登记,数据权利人将享有对所登记数据的持有、使用、交易及收益等权利,该证书亦作为数据权属的有效证明。
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地开展试点工作,上线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向经营主体颁发了超过2000份登记证书。部分省市还出台了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如深圳发布了《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登记流程,并建立了国内首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在这一试点工作中,有的省市将数据的非公开状态作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颁发的要件之一;有的省市并不要求数据需要处于非公开状态,对于公开数据也可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公开数据因“公开”而丧失秘密性,因其裸露在开放、流动的平台之中而比非公开数据更易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更应做好经正当公开后的公开数据的保护工作,通过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坚持“以公开换保护”的基本理念,提升公开数据保护的可及性,促进数据更加有序高效流通。
这些探索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登记公示制度明确数据或数据集的归属,为数据交易、质押融资、资产入表等提供依据。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促进了数据流通的规范化,为数据的合理流动与高效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此外,其法律效力亦不容忽视,有助于解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数据堂公司正是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不仅清晰界定了其数据的权属与保护范围,有效遏制了内部数据的非法使用,还极大地促进了数据的合理流通与利用。值得强调的是,在数据堂公司一案中,即使数据集已不具有秘密性,成为公开数据,但是数据堂公司仍可因其在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付出了实质性劳动而使其公开数据集得到法律保护,这就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实践效力提供了很好的司法支撑。可以预见,随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广泛展开,将有助于鼓励和促进数据持有者、加工使用者展开积极的确权申请,尽快建立合理的数据保护机制,推动数据产业市场化发展,支持新质生产力建设。
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实施
为了加快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推广与实施,在全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逐步铺开的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亟待在立法、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中获得更加明确的“回应”。
首先,应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清晰界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及其具体法律效力,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需强化数据审核机制,识别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提高数据质量的可信度。在数据来源不明或合规性存疑的情况下,单纯的数据登记证无法保障登记数据的合法性及交易安全,反而可能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再者,应构建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体系,旨在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确保整个流程顺畅高效。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对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水平,并进一步增强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意识,以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举报 文章作者陈兵
相关阅读 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大湾区成立联合实验室大湾区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联合实验室,由广东省委网信办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广东分中心联合发起成立。
09-12 11:13 全国率先!广东发起成立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协会该协会是全国率先发起的专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将汇集多方力量,打造协同共治、携手发展的地方样本。
09-11 08:35 深圳发放首批全国统一制式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截至目前,深圳已收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943件,发放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475件。
09-11 09:30 科学规范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丨法经兵言鉴于“严防死守”的策略并不可行,我们应聚焦于对开发者、使用者及受益者的科学规范和规训。
09-10 20:41 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三个关键着力点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的建立正规低息配资,还需要进一步发力。
09-04 20:39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股票配资十大平台_十大炒股配资代理_十大免息配资公司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