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不管你有多少疑问,先耐着性子看下去。
30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要素,加强对这两项权利的保护,对增强公民的安全感至关重要。
侵犯这两项权利的表现形式比较明显,包括执法司法机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也包括对公民和市场主体随意采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随着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现象正在减少但并未消失。这既有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问题,也有法律法规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
举例来说,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质疑,原因是,在实践中出现了滥用这项强制措施的现象,滋生了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与刑事拘留之后羁押于看守所相比,办案人员具有了更多“可操作空间”,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变相用”、“刻意用”的情况下,比较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而许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与侵犯财产权利紧密相连,这也应该是《决定》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列同等强调的重要原因。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遵从多项原则,包括程序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就前者来说,财产查封等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和目的,也不论是哪个部门做出的决定,不符合程序的查封等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并且程序违法就是彻底违法。
就后者来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这就体现出适当性原则。不适当的查封等行为会对公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企业来说则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存。如果查封等行为掺杂了地方上的诉求,带来的危害性就会更大。
加强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完善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通过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上避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更能立竿见影。
《决定》指出,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这不单是对检察院系统的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相关规定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监督制约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职权。
总而言之,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旨,也是民众所盼。为此,就要充分认识侵犯这些权利的危害性和症结所在,既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对相关侵犯行为进行严格追责并给予党纪政纪甚至刑事处罚,也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摒除显性和隐性的滋生土壤,还要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自我保护的“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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